(2009)台玉商初字第1572号
裁判日期: 2009-06-0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杭州海得××技术有限公司与浙江××机床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海得××技术有限公司,浙江××机床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玉商初字第1572号原告杭州海得××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体育场路××号。法定代表人许×。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被告浙江××机床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环县××××山头。法定代表人郭××。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海得××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机床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6月5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的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并无不当,系在法律范围内行使处分权,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海得××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37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668.50元,由原告杭州海得××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孔庆周二〇〇九年六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洪金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