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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商初字第877号

裁判日期: 2009-06-05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绍兴县山山纸业有限公司与诸暨市店口龙钢制箱厂、周维江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县山山纸业有限公司,诸暨市店口龙钢制箱厂,周维江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877号原告:绍兴县山山纸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913341-4)。住所地:绍兴县福全镇特色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尹朝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魏立业、杨光梅。被告:诸暨市店口龙钢制箱厂(组织机构代码704513752)。住所地:诸暨市店口镇湄池南塘路12号。负责人:周士龙,厂长。被告:周维江。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县山山纸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诸暨市店口龙钢制箱厂、周维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县山山纸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4元,减半收取51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30元,合计1,042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烨二〇〇九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易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