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下商初字第913号
裁判日期: 2009-06-0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杭州××香××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浙江××仕广场××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香××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浙江××仕广场××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下商初字第913号原告:杭州××香××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东方××宾××室。法定代表人:钱××。委托代理人:许××、祝××。被告:浙江××仕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店××镇××仕路××号。法定代表人:冯××。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香××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仕广场××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香××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008元,减半收取8504元,由原告杭州××香××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余款退还杭州××香××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审 判 员 王斌二〇〇九年六月五日代书记员 胡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