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鄞商初字第1320号
裁判日期: 2009-06-0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蔡××与宁波××车业××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宁波××车业××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鄞商初字第1320号原告:蔡××。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金×。被告:宁波××车业××司(组织代码:70482498-0),住所地宁波市××园区创业大厦。法定代表人:竺××。本院在审理原告蔡××与被告宁波××车业××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09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计4900元,保全费3520元,合计诉讼费842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王贵玉二〇〇九年六月五日书记员(代) 袁世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