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甬鄞商初字第1320号

裁判日期: 2009-06-0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蔡××与宁波××车业××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宁波××车业××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鄞商初字第1320号原告:蔡××。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金×。被告:宁波××车业××司(组织代码:70482498-0),住所地宁波市××园区创业大厦。法定代表人:竺××。本院在审理原告蔡××与被告宁波××车业××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09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计4900元,保全费3520元,合计诉讼费842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王贵玉二〇〇九年六月五日书记员(代)  袁世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