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174号
裁判日期: 2009-06-0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曹柳莺与陈龙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柳莺,陈龙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174号原告曹柳莺,女,196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上溪镇沿华村。被告陈龙雨,经商,乌市大陈镇大陈一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柳莺与被告陈龙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曹柳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900元(已减半),由原告曹柳莺负担。审 判 长 叶汉和审 判 员 陈高明代理审判员 金银花二〇〇九年六月五日代书 记员 楼晓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