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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174号

裁判日期: 2009-06-0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曹柳莺与陈龙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柳莺,陈龙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174号原告曹柳莺,女,196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上溪镇沿华村。被告陈龙雨,经商,乌市大陈镇大陈一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柳莺与被告陈龙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曹柳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900元(已减半),由原告曹柳莺负担。审 判 长  叶汉和审 判 员  陈高明代理审判员  金银花二〇〇九年六月五日代书 记员  楼晓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