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黄商初字第516号
裁判日期: 2009-06-0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毛文希与周阿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文希,周阿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黄商初字第516号原告:毛文希,沿江镇马头山村1-91号。被告:周阿凤,黄岩区头陀镇新界村54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文希为与被告周阿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毛文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又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公告费200元,合计350元,由原告毛文希负担。审 判 长 胡尚慧人民陪审员 解从波人民陪审员 张菊芬二〇〇九年六月五日代书 记员 赵惠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