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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黄商初字第516号

裁判日期: 2009-06-0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毛文希与周阿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文希,周阿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黄商初字第516号原告:毛文希,沿江镇马头山村1-91号。被告:周阿凤,黄岩区头陀镇新界村54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文希为与被告周阿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毛文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又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公告费200元,合计350元,由原告毛文希负担。审 判 长  胡尚慧人民陪审员  解从波人民陪审员  张菊芬二〇〇九年六月五日代书 记员  赵惠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