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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衢柯商初字第658号

裁判日期: 2009-06-0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衢州市帝京大酒店与杭州百胜酒店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衢州市帝京大酒店,杭州百胜酒店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衢柯商初字第658号原告:衢州市帝京大酒店。住所地:衢州市通荷路168号。法定代表人:翁建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广平,浙江无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发现,浙江无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杭州百胜酒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和睦新村24-1号二楼。法定代表人:潘剑锋,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衢州市帝京大酒店与被告杭州百胜酒店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衢州市帝京大酒店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高爱珍二〇〇九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徐星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