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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建商初字第873号

裁判日期: 2009-06-0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蔡××与陆××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陆××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建商初字第873号原告:蔡××。委托代理人:周××。被告:陆××。原告蔡××与被告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3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振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货款918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现原告未能提供被告陆××确切的送达地址,其起诉不符合法定的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蔡××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振二〇〇九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陈军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