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江民一初字第716号
裁判日期: 2009-06-05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彭云开、许世全等与刘小燕、李洪波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云开,许世全,刘小燕,李洪波,温菲菲,温浩倚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江民一初字第716号原告彭云开,女,197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南宁市。原告许世全,男,1973年9月19日出生,壮族,个体户,住南宁市。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黄飞、吴粮刚,南宁市西乡塘第一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小燕,女,196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南宁市江南区。被告李洪波,男,196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南宁市江南区。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朱华、苏俊龙,南国雄鹰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温菲菲,女,1977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会计,住南宁市。第三人温浩倚,男,197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南宁市。委托代理人温菲菲,女,1977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会计,住南宁市,系温浩倚的姐姐。本院在审理彭云开、许世全诉被告刘小燕、李洪波、第三人温菲菲、温浩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彭云开、许世全以三方当事人已在本院(2009)江民一初字第554号案件中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09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云开、许世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彭云开、许世全负担。审判员 蓝彬二〇〇九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严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