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莲民一初字第999号
裁判日期: 2009-06-05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原告贾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莲民一初字第999号原告贾某。被告吴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于2009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150元。审判员 千哲玲二〇〇九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 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