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衢商终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09-06-0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江山宝狮塑胶五金有限公司、江山宝狮塑胶五金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吴安新、嘉兴市与吴安新、嘉兴市双发物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山宝狮塑胶五金有限公司,江山宝狮塑胶五金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吴安新、嘉兴市,吴安新,嘉兴市双发物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衢商终字第8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江山宝狮塑胶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江山市南门路105号。法定代表人:姜福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军,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蔡洪星,浙江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安新,男,1966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清华苑**幢*单元***室。委托代理人:杜亚炜,浙江三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嘉兴市双发物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友谊路中丝苑7号楼502室。法定代表人:张猛,该公司执行董事。上诉人江山宝狮塑胶五金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吴安新、嘉兴市双发物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2007)江民初字第12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江山宝狮塑胶五金有限公司于2009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江山宝狮塑胶五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江山宝狮塑胶五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690元,减半交纳345元,由上诉人江山宝狮塑胶五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慧芳审 判 员 吴 炜代理审判员 何小丽二〇〇九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任妍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