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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余商初字第1295号

裁判日期: 2009-06-0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谢××与余姚××××工程塑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余姚××××工程塑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余商初字第1295号原告:谢××。委托代理人:郑××。被告:余姚××××工程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塑料城××号。法定代表人:窦×。本院在审理原告谢××与被告余姚××××工程塑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谢××于2009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74元,减半收取387元,财产保全费420元,合计807元,由原告谢××负担。审判员  高立群二〇〇九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俞 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