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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越商初字第1417号

裁判日期: 2009-06-0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绍兴市××绣品线业有限公司与绍兴县××进出口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市××绣品线业有限公司,绍兴县××进出口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越商初字第1417号原告绍兴市××绣品线业有限公司。湖新区灵芝镇××村。法定代表人陈××。被告绍兴县××进出口有限公司。×大厦××号。法定代表人李××。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市××绣品线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县××进出口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09年6月5日以双方以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市××绣品线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谢信芳二〇〇九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宋海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