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桐商初字第1189号
裁判日期: 2009-06-0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桐乡市星××有限公司与赣州××纺织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桐乡市星××有限公司,赣州××纺织工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桐商初字第1189号原告:桐乡市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市××街道工业区。法定代表人:蔡××。被告:赣州××纺织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章××区水东××村。原告桐乡市星××有限公司诉被告赣州××纺织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起诉同时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名下的银行存款32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赣州××纺织工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2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陆克非二〇〇九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孙磊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