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商初字第877号
裁判日期: 2009-06-0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绍兴县山山纸××有限公司与诸暨市店××龙钢××厂、周甲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县山山纸××有限公司,诸暨市店××龙钢××厂,周甲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877号原告:绍兴县山山纸××有限公司341-4)。住所地:绍兴县××特色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尹××。委托代理人:魏××、杨××。被告:诸暨市店××龙钢××厂52)。住所地:诸暨市店××镇××号。负责人:周乙。被告:周甲。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县山山纸××有限公司诉被告诸暨市店××龙钢××厂、周甲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县山山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4元,减半收取51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30元,合计1,042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烨二〇〇九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易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