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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湖浔商初字第776号

裁判日期: 2009-06-0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湖州海源丝业有限公司与湖州鑫斌丝织厂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州海源丝业有限公司,湖州鑫斌丝织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浔商初字第776号原告:湖州海源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菱湖镇姚家墩。法定代表人:费海琴,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湖州鑫斌丝织厂,住所地湖州市和孚镇重兆薛介桥西堍南侧。法定代表人:蔡新权,该公司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州海源丝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州鑫斌丝织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州海源丝业有限公司于2009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湖州鑫斌丝织厂所有的价值人民币7万元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湖州海源丝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湖州鑫斌丝织厂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和凤二〇〇九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丁岸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