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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民初字第2782号

裁判日期: 2009-06-05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胡柏尧与褚水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柏尧,褚水根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民初字第2782号原告:胡柏尧。被告:褚水根。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柏尧与被告褚水根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现原告胡柏尧于2009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柏尧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柏尧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77元,减半收取488.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关水二〇〇九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邹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