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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洛南法行初字第05号

裁判日期: 2009-06-05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刘发庆、刘吉庆、李苏英与洛南县人民政府、第三人刘让土地行政登记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发庆,刘吉庆,李苏英,洛南县人民政府,刘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09)洛南法行初字第05号原告刘发庆,男。原告刘吉庆,男。原告李苏英,女。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婷,陕西彩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洛南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雷二虎,县长。委托代理人王建敏,系洛南县国土资源局景村国土资源所所长。委托代理人周军智,系洛南县国土资源局景村国土资源所职工。第三人刘让,又名刘让娃,男。原告刘发庆、刘吉庆、李苏英与洛南县人民政府、第三人刘让土地行政登记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刘发庆以其不具备原告资格,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刘发庆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发庆撤回起诉。审判长 张 虎审判员 于济生审判员 段新华二〇〇九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刘江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