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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温商初字第613号

裁判日期: 2009-06-05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温岭市××××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温岭市××××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厦门与厦门市××电光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岭市××××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温岭市××××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厦门,厦门市××电光源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台温商初字第613号原告:温岭市××××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门镇××村××公路南侧。法定代表人:陈×。委托代理人:汪××。被告:厦门市××电光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新店镇××工业区。法定代表人:王××。原告温岭市××××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厦门市××电光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3月2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原告温岭市××××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09年3月23日作出(2009)台温商初字第613号民事裁定书,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本案于2009年6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温岭市××××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厦门市××电光源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温岭市××××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起诉称:原告温岭市××××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系从事输送机械设备、电子产品配件制造,销售的企业。2008年4月12日,被告厦门市××电光源有限公司因生产需要与原告签订流水线定作合同及技术协议各一份,由原告为其定制节能灯老炼线1条。双方约定流水线总价款81500元,合同生效后,需方预付2万元,货到需方后再付4.5万元后安装,其余待设备安装验收后六个月内付清。后被告又向原告定制气动冲夹台2台,计5000元;灯座1000只,计2500元,以上合计总价款89000元。原告如约将流水线制作完毕运至被告方安装,经调试后被告投入使用。后被告仅支付40000元,余款49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现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原告流水线价款49000元及违约金(从2008年11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偿付之日止)。原告温岭市××××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1、承揽合同和技术协议各一份,用以证明双方存在承揽合同关系并约定被告在定作物安装验收后六个月后支付报酬的事实。2、产品验收单及说明各一份,用以证明被告已经收到定作物,安装完毕并经被告验收合格的事实。3、中国银行温某某门支行支付汇兑报单复印件二份、浙江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三份(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异),用以证明被告应支付报酬款89000元,被告仅偿付40000元的事实。被告厦门市××电光源有限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温岭市××××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当庭出示的上述证据材料,本院在送达起诉状副本时已一并提交给被告厦门市××电光源有限公司,被告既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又拒不到庭应诉,应视为其已自动放弃了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原告温岭市××××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当庭出示的证据材料经本院审查,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具有证据的证明效力,应当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综上,本院认定的案件事实与原告陈述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原告温岭市××××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市××电光源有限公司之间形成的承揽合同,系双方自愿,内容合法,依法应认定有效。原告完成定作物并经安装调试后,被告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逾期未付,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应自2008年11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为妥。原告合理部分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厦门市××电光源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给原告温岭市××××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报酬款49000元,并支付自2008年11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违约金。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48元,财产保全费540元,合计1588元,由被告厦门市××电光源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048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户名:台州市财政局,帐号:90×××35,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审 判 长  蔡冬青人民陪审员  缪招娥人民陪审员  姜冬生二〇〇九年六月五日代书 记员  许笑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