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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文商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09-06-0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吴××与陈××、四川省××××村煤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陈××,四川省××××村煤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文商初字第42号原告:吴××。委托代理人:赵××。被告:陈××。被告:四川省××××村煤厂,住所地四川省××××社。代表人: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与被告陈××、四川省××××村煤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02元,减半收取1401元,由原告吴××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潘丽红二〇〇九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林晓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