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文商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09-06-0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吴××与陈××、四川省××××村煤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陈××,四川省××××村煤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文商初字第42号原告:吴××。委托代理人:赵××。被告:陈××。被告:四川省××××村煤厂,住所地四川省××××社。代表人: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与被告陈××、四川省××××村煤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02元,减半收取1401元,由原告吴××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潘丽红二〇〇九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林晓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