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西民初字第1060号
裁判日期: 2009-06-05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北京铭万智达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与林媛媛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铭万智达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林媛媛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西民初字第1060号原告:北京铭万智达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江明。委托代理人:朱玉章。被告:林媛媛。委托代理人:杨黎。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铭万智达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诉被告林媛媛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北京铭万智达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于2009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北京铭万智达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铭万智达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北京铭万智达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庞邦彩二〇〇九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严至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