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绍商终字第281号
裁判日期: 2009-06-05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何永军与陈红祥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红祥,何永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绍商终字第2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红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永军。上诉人陈红祥为与被上诉人何永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2008)绍民二初字第26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红祥于2009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红祥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陈红祥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4386元,减半收取2193元,由上诉人陈红祥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娄岳虎审 判 员 董 伟审 判 员 黄叶青二〇〇九年六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张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