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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桐商初字第939号

裁判日期: 2009-06-0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海宁××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桐乡××××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宁××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桐乡××××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桐商初字第939号原告:海宁××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长安镇××组。法定代表人:陈××。委托代理人:金××。被告:桐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河山镇长秀路。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宁××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桐乡××××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变更名称为由,于2009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宁××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67元,减半收取1683.50元,由原告海宁××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沈元明二〇〇九年六月五日(代)书记员  朱振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