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桐商初字第939号
裁判日期: 2009-06-0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海宁××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桐乡××××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宁××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桐乡××××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桐商初字第939号原告:海宁××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长安镇××组。法定代表人:陈××。委托代理人:金××。被告:桐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河山镇长秀路。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宁××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桐乡××××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变更名称为由,于2009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宁××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67元,减半收取1683.50元,由原告海宁××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沈元明二〇〇九年六月五日(代)书记员 朱振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