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嘉南商初字第950号

裁判日期: 2009-06-0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诚××电子与嘉兴市××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诚××电子,嘉兴市××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南商初字第950号原告:诚××电子(嘉××司,发区茶园路××路口。法定代表人:邱××。被告:嘉兴市××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经济开发区中环××车间××间。法定代表人:沈××。本院在审理原告诚××电子(嘉××司诉被告嘉兴市××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诚××电子(嘉××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李红平二〇〇九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费 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