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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湖吴商初字第484号

裁判日期: 2009-06-0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程××与刘××、沈甲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刘××,沈甲,陈×,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吴商初字第484号原告:程××。委托代理人:李×。委托代理人:崔××。被告:刘××。委托代理人:沈乙。委托代理人:顾××。被告:沈甲。被告:陈×。被告:胡××。本院在审理原告程××与被告刘××、沈甲、陈×、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程××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程××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程××撤回对刘××、沈甲、陈×、胡××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4790元,减半收取7395元,由程××负担。审 判 长  杨 军审 判 员  费为民人民陪审员  孙利瓦二〇〇九年六月四日书 记 员  赵 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