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湖吴商初字第484号
裁判日期: 2009-06-0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程××与刘××、沈甲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刘××,沈甲,陈×,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吴商初字第484号原告:程××。委托代理人:李×。委托代理人:崔××。被告:刘××。委托代理人:沈乙。委托代理人:顾××。被告:沈甲。被告:陈×。被告:胡××。本院在审理原告程××与被告刘××、沈甲、陈×、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程××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程××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程××撤回对刘××、沈甲、陈×、胡××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4790元,减半收取7395元,由程××负担。审 判 长 杨 军审 判 员 费为民人民陪审员 孙利瓦二〇〇九年六月四日书 记 员 赵 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