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3692号
裁判日期: 2009-06-0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支行与陈国栋、朱菊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支行,陈国栋,朱菊娟,陈青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3692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支行,住所地:义乌市稠州北路500号。法定代表人陈伟中,行长。委托代理人虞建伟、施健辉,浙江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国栋,男,197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赤岸镇雅端村4组。被告朱菊娟,女,197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赤岸镇雅端村4组。被告陈青芳,经商,住义乌市赤岸镇雅端村4组。本院在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支行诉被告陈国栋、朱菊娟、陈青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支行于2009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陈青芳在中国农业银行义乌上溪支行账号为19×××29中的存款600000元,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支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陈青芳在中国农业银行义乌上溪支行账号为19645500460092729中的存款6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功君二〇〇九年六月四日书记员 丁 建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