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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诸商初字第2268号

裁判日期: 2009-06-0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侯××与蒋××、何×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蒋××,何×

案由

借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2268号原告侯××。被告蒋××。被告何×。本院在审理原告侯××与被告蒋××、被告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侯××于2009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侯××自愿撤回对被告蒋××、被告何×的起诉,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撤回对被告蒋××、被告何×的起诉。本案诉讼费9230元,依法减半收取4615元,由原告侯××负担。审判员  魏志诚二〇〇九年六月四日书记员  金叶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