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诸商初字第2268号
裁判日期: 2009-06-0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侯××与蒋××、何×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蒋××,何×
案由
借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2268号原告侯××。被告蒋××。被告何×。本院在审理原告侯××与被告蒋××、被告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侯××于2009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侯××自愿撤回对被告蒋××、被告何×的起诉,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撤回对被告蒋××、被告何×的起诉。本案诉讼费9230元,依法减半收取4615元,由原告侯××负担。审判员 魏志诚二〇〇九年六月四日书记员 金叶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