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温商初字第935号
裁判日期: 2009-06-0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美生与陈凤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美生,陈凤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商初字第935号原告:陈美生,男,196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温峤镇梅溪村上谢2-128号。被告:陈凤香,温峤镇梅溪村上谢2-65号。原告陈美生与被告陈凤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已自行和解,现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美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5元,减半收取307.5元,由原告陈美生负担。审 判 员 陈森程二〇〇九年六月四日代书记员 胡王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