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商初字第1412号
裁判日期: 2009-06-0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吕××与李甲、李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李甲,李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1412号原告:吕××。委托代理人:王××。被告:李甲。被告:李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吕××诉被告李甲、李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撤回对被告李甲、李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68元,减半收取534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维二〇〇九年六月四日书 记 员 傅加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