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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商初字第1412号

裁判日期: 2009-06-0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吕××与李甲、李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李甲,李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1412号原告:吕××。委托代理人:王××。被告:李甲。被告:李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吕××诉被告李甲、李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撤回对被告李甲、李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68元,减半收取534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维二〇〇九年六月四日书 记 员 傅加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