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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浙绍民终字第333号

裁判日期: 2009-06-04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浙XX恒进出口有限公司与张云根、浙江天盛印染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云根,浙XX恒进出口有限公司,浙江天盛印染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绍民终字第3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云根。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永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XX恒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杜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天盛印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炯。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丁锋。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许建。上诉人张云根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2007)绍民一初字第45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3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2007)绍民一初字第453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章建荣审判员  毛振宇审判员  方 艳二〇〇九年六月四日书记员  李琼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