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汴刑再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09-06-04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王某某犯盗窃罪再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百九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09)汴刑再字第4号原公诉机关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被告人、二审上诉人)王某某。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王某某盗窃一案,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20日作出(2008)顺刑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王某某不服提出上诉。2008年7月24日,本院作出(2008)汴刑终字第12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王某某仍不服提出申诉,本院于2008年12月16日作出(2008)汴刑监字第23号决定,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并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再审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08)汴刑终字第125号刑事裁定及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2008)顺刑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书;二、发回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李永胜审判员 郭 妮审判员 张文学二〇〇九年六月四日书记员 贾 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