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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乐民初字第1876号

裁判日期: 2009-06-04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流智庄村与杨文华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亭县新寨镇流智庄村民委员会,杨文华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乐民初字第1876号原告:乐亭县新寨镇流智庄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流智庄村)。法定代表人:代克生,村委会主任。被告:杨文华,女,1951年11月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原告流智庄村与被告杨文华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爱民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文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原告流智庄村诉称:被告作为户主1998年承包了原告的土地5.095亩(已去掉给其留的1.7亩),1998年4月28日被告及其子郭荣亮迁到外村,迁入村已给二人补了土地,2009年初原告要求其二人退出,被告拒不退出引起纠纷,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交回土地,如果拒不退出,每亩应按390元一亩一次交五年承包费9935.25元。被告杨文华未提出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及其配偶郭士奇、儿子郭荣波、郭荣亮1998年前在原告处均分得土地共6.795亩。在1998年土地延包时,郭士奇已于1995年5月病故,被告及郭荣亮也于1998年4月28日将户口迁往略军坨村。按县委(1998)28号文确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条件,被告及其配偶(已故)、儿子郭荣亮在原告处没有土地承包权,而被告及郭荣亮在略军坨村有土地承包权,同时也在略军坨村分得了土地。1998年原告方在延包时因为各户地块一时对该退地块不明确的情况下,就采取了动帐不动地,多占地块另交承包费(每亩交100斤玉米)的方法。2009年原告方两委班子及代表会通过对本村土地进行小调整,在让被告退地时被告不同意而发生纠纷,原告诉讼来院。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而调解未果。上述事实由新寨镇派出所户籍证明、延包合同、略军坨村委会证明等可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及其子在1998年土地延包时户口已迁往略军坨村,其在土地延包时在原告处已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其于略军坨村已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情况下,在原告处1998年前原分的土地应退还原告方。如果拒不退还,应按高价承包对待。经调解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之规定:限被告杨文华将其占有的原告方土地5.095亩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退还原告方,如拒不退还,自2009年起每年按每亩390元交土地承包费,于每年11月底付清。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爱民二〇〇九年六月四日书记员  梁小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