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湖安商初字第731号
裁判日期: 2009-06-0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赵××与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安商初字第731号原告:赵××。委托代理人:孟××。被告:金×。委托代理人:康××。本院审理原告赵××与被告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赵××于2009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申请撤诉,系自由处分其诉权,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70元(已减半),由原告赵××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来燮元二〇〇九年六月四日书记员 曾莉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