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湖浔商初字第467号
裁判日期: 2009-06-0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付××与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陆××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浔商初字第467号原告:付××。委托代理人:冯××。被告:陆××。本院在审理原告付××与被告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09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746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73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320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693元,由原告付××负担。审判员 徐小明二〇〇九年六月四日书记员 石海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