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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湖浔商初字第467号

裁判日期: 2009-06-0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付××与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陆××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浔商初字第467号原告:付××。委托代理人:冯××。被告:陆××。本院在审理原告付××与被告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09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746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73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320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693元,由原告付××负担。审判员  徐小明二〇〇九年六月四日书记员  石海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