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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建商初字第1105号

裁判日期: 2009-06-0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宋××与建德菲沃××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建德菲沃××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建商初字第1105号原告宋××。被告建德菲沃××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储××。本院在审理原告宋××与被告建德菲沃××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于2009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撤回对被告建德菲沃××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900元,由原告宋××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曙光二〇〇九年六月四日书 记 员  黎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