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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拱民一特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09-06-04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俞金水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俞金水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8)拱民一特字第2号申请人俞金水。申请人俞金水要求宣告姜瑞妹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俞金水诉称,其妻子姜瑞妹1992年12月17日从拱宸桥复兴里11号出走,至今未归,下落不明。故向法院提出宣告姜瑞妹死亡的申请。经查,姜瑞妹,女,1942年12月19日出生,浙江省江山县人,系申请人俞金水的妻子,患有精神分裂症,于1992年12月17日离家出走。其家人于1993年1月31日向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拱宸桥派出所报告姜瑞妹失踪。姜瑞妹出走后至今未归。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08年5月27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姜瑞妹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姜瑞妹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姜瑞妹患有精神分裂症,无独立生活能力,且其离家出走后已下落不明16年,符合申请宣告死亡的法定条件,故其丈夫俞金水作为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宣告姜瑞妹死亡,应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百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姜瑞妹死亡。审 判 员  周 蓓二〇〇九年六月四日代书记员  朱狄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