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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3667号

裁判日期: 2009-06-04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丁俊华与何兴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俊华,何兴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3667号原告丁俊华,夏演村夏演街62号。被告何兴洪,街道何界村1组。本院在审理原告丁俊华与被告何兴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可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孙建英二〇〇九年六月四日书 记 员  陈晓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