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3667号
裁判日期: 2009-06-04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丁俊华与何兴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俊华,何兴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3667号原告丁俊华,夏演村夏演街62号。被告何兴洪,街道何界村1组。本院在审理原告丁俊华与被告何兴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可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孙建英二〇〇九年六月四日书 记 员 陈晓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