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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善民初字第606号

裁判日期: 2009-06-04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浙江为胜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王明华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为胜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明华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民初字第606号原告:浙江为胜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黎守谦。委托代理人:王程功、全芸。被告:王明华。委托代理人:俞新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为胜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明华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院审理的原告王明华与被告浙江为胜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合同纠纷一案[(2009)嘉善民初字第508号)]与本案有关联性,现该案一审后尚未生效,因本案须以该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浙江为胜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明华商品房销合同纠纷一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陈忠富二〇〇九年六月四日书记员  顾妍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