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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浙绍商终字第353号

裁判日期: 2009-06-0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汤×为与被上诉人傅×、原审被告金××、吴×、傅×与汤×、金××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汤×,汤×为与被上诉人傅×、原审被告金××、吴×,傅×,金××,吴××,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绍商终字第3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汤×。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傅×。原审被告:金××。原审被告:吴××。原审被告:郑×。上诉人汤×为与被上诉人傅×、原审被告金××、吴××、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嵊州市人民法院(2008)嵊民二初字第14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汤×以双方协商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汤×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汤×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500元,依法减半收取1250元,由上诉人汤×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娄岳虎审 判 员  董 伟审 判 员  黄叶青二〇〇九年六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缪洪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