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苍温苍龙商初字第270号
裁判日期: 2009-06-04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富阳××防火××门厂与苍××阳光××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富阳××防火××门厂,苍××阳光××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苍温苍龙商初字第270号原告:富阳××防火××门厂。住所地:富阳市××镇永庆村。法定代表人:郎××。委托代理人:闻×。委托代理人:施××。被告:苍××阳光××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苍南县××大道××商厦××室。法定代表人:黄××。本院在审理原告富阳××防火××门厂诉被告苍××阳光××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富阳××防火××门厂于2009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富阳××防火××门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富阳××防火××门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81元,减半收取2590.5元,由富阳××防火××门厂负担。审判员 张全标二〇〇九年六月四日书记员 李前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