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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苍温苍龙商初字第270号

裁判日期: 2009-06-04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富阳××防火××门厂与苍××阳光××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富阳××防火××门厂,苍××阳光××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苍温苍龙商初字第270号原告:富阳××防火××门厂。住所地:富阳市××镇永庆村。法定代表人:郎××。委托代理人:闻×。委托代理人:施××。被告:苍××阳光××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苍南县××大道××商厦××室。法定代表人:黄××。本院在审理原告富阳××防火××门厂诉被告苍××阳光××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富阳××防火××门厂于2009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富阳××防火××门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富阳××防火××门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81元,减半收取2590.5元,由富阳××防火××门厂负担。审判员  张全标二〇〇九年六月四日书记员  李前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