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鄞商初字第1321号
裁判日期: 2009-06-0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刘××与王×、宁波××儿童用品开发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王×,宁波××儿童用品开发有限公司,严××,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鄞商初字第1321号原告:刘××。被告:王×。被告:宁波××儿童用品开发有限公司(组织代码:14452483-1),住所地宁波市××经济开发区××区。被告:严××。被告:吕××。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王×、宁波××儿童用品开发有限公司、严××、吕××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因原告在预交期内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用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王贵玉审 判 员 毛增辉审 判 员 厉国平二〇〇九年六月四日代书记员 袁世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