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瑞商初字第796号
裁判日期: 2009-06-0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浙江××××鞋业有限公司与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鞋业有限公司,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瑞商初字第796号原告:浙江××××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莘塍镇××工××区。法定代表人:阮××。委托代理人:张××。被告:赵××。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鞋业有限公司为与被告赵××买卖合同纠纷中,原告浙江××××鞋业有限公司于2009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鞋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24元,减半收取662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应当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15日内来本院退回预交的受理费662元。审判员 葛建敏二〇〇九年六月四日书记员 柯成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