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茅民一初字第596号
裁判日期: 2009-06-04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张宜保与卢金豹管辖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宜保,卢金豹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三十八条
全文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茅民一初字第596号原告:张宜保。被告:卢金豹,男,1967年1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县人,建筑业主,住湖北省十堰市五堰街办四堰社区。本院受理原告张宜保诉被告卢金豹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卢金豹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内提出异议。认为因被告卢金豹户籍所在地是湖北省郧县柳陂镇,且其也不常住十堰市茅箭区。故认为此案应移送到有管辖权的十堰市郧县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因本案中被告卢金豹虽然户籍地在湖北省郧县柳陂镇,但其经常居住地从2006年8月起一直在十堰市五堰街办四堰社区居住,该居住地属本院管辖范围内,本院对此案有管辖权。被告卢金豹提出的管辖异议申请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卢金豹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赵世平二〇〇九年六月四日代书记员 王 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