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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2956号

裁判日期: 2009-06-0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傅功善与刘俊清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功善,刘俊清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2956号原告傅功善,下麻车村。被告刘俊清,街道新后傅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傅功善与被告刘俊清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傅功善于2009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功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何小甫审判员  毛 滨审判员  徐云飞二〇〇九年六月四日书记员  贾惠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