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2956号
裁判日期: 2009-06-0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傅功善与刘俊清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功善,刘俊清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2956号原告傅功善,下麻车村。被告刘俊清,街道新后傅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傅功善与被告刘俊清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傅功善于2009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功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何小甫审判员 毛 滨审判员 徐云飞二〇〇九年六月四日书记员 贾惠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