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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河商初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09-06-04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原告周某某诉被告山东天齐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赵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山东天齐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赵某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河商初字第179号原告:周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汉族。被告:山东天齐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驻山东省桓台县田庄镇政府驻地。法定代表人:田茂军,董事长。被告:赵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山东天齐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赵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09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镦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眉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4元,减半收取化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卫国二〇〇九年六月四日书 记 员  刘晓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