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河商初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09-06-04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原告周某某诉被告山东天齐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赵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山东天齐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赵某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河商初字第179号原告:周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汉族。被告:山东天齐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驻山东省桓台县田庄镇政府驻地。法定代表人:田茂军,董事长。被告:赵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山东天齐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赵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09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镦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眉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4元,减半收取化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卫国二〇〇九年六月四日书 记 员 刘晓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