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嵊商初字第748号
裁判日期: 2009-06-0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章×与陈××、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陈××,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嵊商初字第748号原告:章×。被告:陈××。被告:龚××。本院在审理原告章×与被告陈××、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章×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陈××、龚××的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0元,依法减半收取3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国祥二〇〇九年六月四日书记员 朱秋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