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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嵊商初字第748号

裁判日期: 2009-06-0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章×与陈××、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陈××,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嵊商初字第748号原告:章×。被告:陈××。被告:龚××。本院在审理原告章×与被告陈××、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章×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陈××、龚××的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0元,依法减半收取3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国祥二〇〇九年六月四日书记员  朱秋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