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长民初字第1847号
裁判日期: 2009-06-0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白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长民初字第1847号原告白某某。被告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某某于2009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白某某提出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审判员 牛毅虎二〇〇九年六月四日书记员 史红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