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长民初字第1847号

裁判日期: 2009-06-0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白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长民初字第1847号原告白某某。被告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某某于2009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白某某提出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审判员  牛毅虎二〇〇九年六月四日书记员  史红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