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桐商初字第892号
裁判日期: 2009-06-04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丁××与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嘉桐商初字第892号原告:丁××。被告:许××。原告丁××诉被告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珏独任审判,于2009年6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被告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许××于2007年9月6日向原告借款53848元,写下欠条,言明2007年底还一部分,其余2008年上半年还清,但到期后不守信誉,至今未还分文。故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借款53848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原告诉称属实,早该还款,因无钱而未还。原告提供如下证据证明其主张:借条一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被告许××对上述证据无异议。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经被告质证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本院对原告诉称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许××欠原告丁××借款人民币53848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许××拖欠借款引起纠纷,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丁××借款人民币5384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46元减半收取573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收到《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按通知规定期限、金额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用。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王 珏二〇〇九年六月四日书记员 胡正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