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420号
裁判日期: 2009-06-3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蒋冬生与陈红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冬生,陈红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420号原告蒋冬生,经商,市秀禾小区21幢2单元101室。被告陈红君,经商,市江东街道嘉鸿华庭4栋。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冬生与被告陈红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蒋冬生于2009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红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蒋冬生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冬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400元(已减半),由原告蒋冬生负担。审 判 长 朱海玉人民陪审员 王春洋人民陪审员 叶芹弟二〇〇九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丁 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