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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420号

裁判日期: 2009-06-3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蒋冬生与陈红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冬生,陈红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420号原告蒋冬生,经商,市秀禾小区21幢2单元101室。被告陈红君,经商,市江东街道嘉鸿华庭4栋。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冬生与被告陈红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蒋冬生于2009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红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蒋冬生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冬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400元(已减半),由原告蒋冬生负担。审 判 长  朱海玉人民陪审员  王春洋人民陪审员  叶芹弟二〇〇九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丁 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