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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浦民二初字第1391号

裁判日期: 2009-06-3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张序胜与陈勇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序胜,陈勇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浦民二初字第1391号原告张序胜。被告陈勇俊,浦江县浦阳街道月泉东路18-1号一区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序胜;被告:陈勇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序胜于2009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合理合法,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序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洪秀珍二〇〇九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许 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