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浦民二初字第1391号
裁判日期: 2009-06-3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张序胜与陈勇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序胜,陈勇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浦民二初字第1391号原告张序胜。被告陈勇俊,浦江县浦阳街道月泉东路18-1号一区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序胜;被告:陈勇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序胜于2009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合理合法,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序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洪秀珍二〇〇九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许 可 关注公众号“”